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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来源:57365线路检测中  发布时间:2015-09-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57365线路检测中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1001

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审核

1.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57365线路检测中依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57365线路检测中按程序将项目用海资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57365线路检测中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单位、个人

 

2.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个人

 

3.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行政
许可

单位、个人

 

4.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行政许可

单位、个人

 

5.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57365线路检测中关于渤海海域石油勘探作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海管字〔200839号)“采用海上钻井船进行的海洋石油勘探用海时间小于3个月……属于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纳入海域使用管理范畴内。

单位、个人

 

6.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单位、个人

 

51002

海洋局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1.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批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一条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路线,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六十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57365线路检测中令第3号)“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海洋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单位、个人

 

2.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

行政
许可

单位、个人

 

3.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内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和拆除批准

行政
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十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57365线路检测中令第3号)“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单位、个人

 

4.石油开发区内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前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第十五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理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按下列要求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一、对包含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在该方案审批前,将初选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商国家能源部门审定。在实施上述路由调查、勘测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在实施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最后确定的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依照《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报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二、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规定》第十五条未作规定的情况,所有者应按《规定》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条款执行。”

单位、个人

 

5.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参通字第291号)“第六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57365线路检测中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

单位、个人

 

6.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参通字第291号)“第八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于铺设施工前60天将申请书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报57365线路检测中海区分局,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

单位、个人

 

51003

海洋局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49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57365线路检测中。

事业单位、企业

 

51004

海洋局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岛申请后,经审核按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审查按审批权限报57365线路检测中审核,由57365线路检测中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应当到原审核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1号)“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57365线路检测中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第二节初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4号)“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单位、个人

 

51005

海洋局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社团组织及个人

 

51006

海洋局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审批

行政
许可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单位、个人

 

51007

海洋局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行政
许可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第十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个人

 

51008

海洋局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第九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99号)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方可以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单位、个人

 

51009

海洋局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47项: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实施机关:57365线路检测中。

申请参加南、北极考察的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

 

51010

海洋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企业

 

51012

海洋局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36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57365线路检测中及其派出机构。”

企业

 

51013

海洋局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五十七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

 

51016

海洋局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企业

 

51017

海洋局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2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实施机关:57365线路检测中。

企业

 

51018

海洋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企业

 

51019

海洋局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二条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57365线路检测中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与国土资源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新增土地的用地管理和登记发证,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前的用海管理。”

单位、个人

 

51020

海洋局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主席令第4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者基本情况;(二)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三)财务状况、投资能力证明和技术能力说明;(四)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海洋环境严重损害等的应急预案;(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国务院海洋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承包者应当自勘探、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承包者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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