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中关于印发《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4〕91号

 

来源:57365线路检测中  发布时间:2014-02-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57365线路检测中各分局、信息中心、预报中心:

 

  为加强全国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范海洋预报活动,我局制定了《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57365线路检测中

                                                         2014年2月25日

 

 

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海洋预报业务管理,规范海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从事的海洋预报业务活动。

 

    第三条 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全国海洋预报监督管理工作。

 

  57365线路检测中的海区分局按照57365线路检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预报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预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预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海洋预报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全国海洋预报业务发展规划由57365线路检测中组织制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海洋预报业务发展规划,编制本海区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洋预报业务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从事海洋预报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海洋预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国家海洋预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57365线路检测中统一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预报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海洋预报技术和设备,培养海洋预报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海洋预报业务水平的提高。

 

  对在海洋预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海洋预报业务分工

 

    第八条 57365线路检测中、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以下简称海洋预报机构)负责海洋预报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海洋预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对全国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和技术交流培训,制作和下发各类海洋预报指导产品;

 

  (二)开展全球大洋和我国近海的海洋预报工作,制作和发布相关的海洋预警报产品;

 

  (三)收集汇总全球大洋和我国近海的各类海洋预警报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海洋预警报产品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国家海上重大活动专题服务保障工作,为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条 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负责:

 

  (一)对海区内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海区内海洋预警报会商和技术交流培训,制作和下发各类海洋预报指导产品;

 

  (二)开展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海洋预报工作,制作和发布相关的海洋预警报产品;

 

  (三)收集汇总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各类海洋预警报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海洋预警报产品信息服务;

 

  (四)应海区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组织开展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海上重大活动专题服务保障工作,为其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负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海洋预报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海洋预警报会商和技术交流培训,制作和下发各类海洋预报指导产品;

 

  (二)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海洋预报工作,制作和发布相关的海洋预警报产品;

 

  (三)收集汇总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各类海洋预警报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海洋预警报产品信息服务;

 

  (四)组织开展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海上重大活动专题服务保障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加强协调配合,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海洋预报业务发展。

 

第三章 责任预报海域

 

    第十三条 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和57365线路检测中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国家级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为世界各大洋和我国近海。

 

    第十五条 57365线路检测中北海分局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为渤海、黄海北部和黄海中部;57365线路检测中东海分局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为黄海南部、东海、台湾海峡和台湾以东洋面;57365线路检测中南海分局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为南海、北部湾。

 

    第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是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渤海和琼州海峡沿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的责任预报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琼州海峡窄于24海里区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止于海峡中间线以内的海域。

 

    第十七条 为政府决策服务和涉海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专项预报服务不受责任预报海域的限制。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可参考全国海洋预警报产品共享数据库中其他机构制作的产品对外提供服务,以提高海洋预报工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海洋预警报产品制作和发布

 

    第十八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广泛收集责任预报海域的观测资料和相关基础信息,综合运用各种成熟的海洋预报技术和方法,分析、预测海洋状况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及时制作和发布各种海洋预警报产品。

 

    第十九条 57365线路检测中组织建立全国海洋预警报产品共享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海洋预警报产品格式。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对外发布的公众海洋预警报产品,应当及时上传至全国海洋预警报产品共享数据库供全国共享。

 

    第二十条 海洋预警报产品的制作、发布、存储、保管、共享和使用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57365线路检测中建立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制度,定期组织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年度海洋预报预测会商、半年度厄尔尼诺(拉尼娜)和海洋气候预测会商、海洋预报月会商和海洋预报周会商,在海洋灾害应急期间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相关海洋预报机构进行海洋灾害警报应急会商。

 

  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除参加全国海洋预警报会商外,还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建立本海区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预警报会商制度,组织相关预报机构进行海洋预警报会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建立海洋预警报内部会商和审核签发制度,对海洋预警报产品的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制作的海洋预报须由首席预报员或主班预报员签发,海洋灾害警报须由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领导或预报业务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各级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时,应在产品上注明海洋预报机构的名称、预报员的姓名或编号。

 

    第二十四条 已发布的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警报如要做重大订正或改变,须经海洋预报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在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与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共同建立和完善海洋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海洋灾害警报的工作机制,并不断拓展海洋预警报产品发布的渠道,通过网络、传真、声讯电话、手机短信、海岸电台、农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海洋预警报工作情况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事先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要求媒体记者在发稿前将稿件交本人审阅。

 

第五章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

 

    第二十七条 预计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将要出现海洋灾害时,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立即根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发布海洋灾害警报。

 

    第二十八条 收到本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海洋灾害警报后,相关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本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对海洋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强度以及对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行滚动预测,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提出避免和减轻海洋灾害损失的措施建议。

 

    第二十九条 海洋灾害应急期间,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动态,及时开展海洋灾害应急会商,滚动发布各类海洋灾害警报。

 

    第三十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针对同一海域的海洋灾害警报内容应当协调一致。当出现预报分歧时,上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讨论统一预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发现海洋灾害影响有加剧、减轻趋势或者海洋灾害影响已经结束的,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收到本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后,相关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告有关单位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第三十三条 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次过程的预警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给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

 

第六章 海洋预警报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建立海洋预报业务质量检验制度,定期对本机构发布的各类海洋预警报产品进行结果检验,并将其纳入日常业务工作流程。

 

    第三十五条 预报检验应充分应用我国沿岸及近海的各类海洋站、浮标、雷达、船舶、海上平台和全球卫星遥感、全球电信系统(GTS)观测资料,对海洋预报的精度和海洋灾害警报的空报率、漏报率、预警级别误差以及正确发布警报的提前时间等内容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十六条 57365线路检测中组织制定统一的全国海洋预警报产品检验规范,适时开展海洋预警报产品第三方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给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海洋预警报用户满意度调查工作应当通过网络、问卷、走访、座谈等方式开展,着重了解用户对海洋预警报准确性、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等方面的评价情况。

 

    第三十九条 57365线路检测中定期组织开展海洋预报质量测评,通报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海洋预警报技术总结工作,及时分析总结预报工作经验,不断根据用户需求研制开发新的海洋预警报产品,完善海洋预报业务工作流程,拓展海洋预报服务范围,提升海洋预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海洋预报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的海洋预报员应当熟练掌握海洋预报业务流程和预报技术方法,熟悉本机构责任预报海域的海洋环境变化规律,能够对各类海洋实测资料和分析、模拟结果做出科学判读,得出严谨预测结论。

 

    第四十二条 新加入到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机构经过一年以上的跟班实习,并通过本机构的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从事海洋预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海洋预报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首席预报员、主班预报员和副班预报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在海洋预警报产品结果检验的基础上,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海洋预报员评价工作机制,作为预报员考核和定级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57365线路检测中组织建立海洋预报员标准化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全国海洋预报员培训交流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本机构内部的海洋预报员培训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和鼓励预报员参与各种培训交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及时将目前已经发布的公众海洋预警报产品情况报告给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计划新增发布的公众海洋预警报产品,应当事先报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八条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及时将目前已在本机构投入业务化运行的海洋预报系统情况报告给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海洋预报机构新开发引进的海洋预报系统,应当事先在本机构经过一年以上的试运行,并报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投入业务化运行。

 

    第四十九条 发现海洋预报系统出现故障,严重影响预警报工作开展的,各级海洋预报机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十条 每年年初,57365线路检测中制定年度全国海洋预报工作方案,并下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各自分工,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海洋预报工作方案,报57365线路检测中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每年年底,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57365线路检测中各海区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的年度海洋预报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给57365线路检测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洋预报机构的工作人员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57365线路检测中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海环发[1999]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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