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中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7〕81号

 

来源:57365线路检测中  发布时间:2017-10-2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

 

    为做好海域使用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57365线路检测中决定在原有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的工作基础上对海域使用权管理进行统一配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号规则

 

    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以宗海为单元进行,生成的号码称为“海域管理号”,共16位,由年号(4位)、级别代码(1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省内顺序号(4位)、校验码(1位)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图所示。

     

    各号位定义如下:

 

    (一)第1-4位为年号,采用批复日期的公历年号;

 

    (二)第5位为级别代码,以A、B、C、D分别代表办理机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三)第6-11位为行政区划代码,采用项目用海所在地的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第6、7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9位表示地级市(自治州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第10、11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

 

    (四)第12-15位为顺序号,顺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在各省范围内按配号时间顺序编号;

 

    (五)第16位为校验码,由数字或字母构成,系统随机生成。

 

    二、工作流程

 

    (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含变更、转让)批复文件下达(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海域使用审批配号。

 

    (二)登录系统后,录入海域使用权审批数据,并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扫描件上传到系统。

 

    (三)系统对提交的数据进行质量校验,对通过校验的,给予配号;未通过校验的,系统给出提示信息,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次提请配号。

 

    (四)配号完成后,将海域管理号信息送交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在不动产权证书上。

 

    (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包括缴纳金额、缴纳日期、缴款证明扫描件等)、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登记发证日期、用海起止时间、不动产单元号等内容录入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海域使用权管理统一配号是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和职责分工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做出的调整安排,是保证海域管理数据准确完整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海域综合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应部署,确保所有项目用海审批均进行编号。

 

    (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对系统进行调整;各地自主开发的海域使用管理软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完成功能调整,确保与调整后的系统进行有效衔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57365线路检测中之前印发的《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907号)同时废止。

 

57365线路检测中 

2017年2月3日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57365线路检测中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