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中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海法字〔2015〕281号)

 

来源:57365线路检测中  发布时间:2015-06-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救济渠道,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和行政机关的应诉责任,对加快推进法治海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当前,随着沿海经济社会结构深度调整、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各种涉海矛盾的复杂性、关联性、突发性将进一步增强,行政争议的高发趋势将进一步显现。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深入推进依法治海、加快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有序海洋管理秩序的重要途径,是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海洋事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对此,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严格贯彻实施。

 

    二、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对海洋综合管理的新要求

 

    (一)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涉及内容众多,既吸收了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又完善了立法目的、受案范围、起诉期限、被告资格、出庭应诉、判决形式、执行生效裁判等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和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内容,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和裁量尺度五个方面的行政诉讼审查标准,对现行管理制度、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进行审视、调整和规范,做到职权法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和裁量适当,建立对内依法履责、对外经得起群众和人民法院监督的海洋行政管理体系。

 

    (二)切实履行海洋资源环境管理职责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确认海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决定以及征收、征用、补偿决定等纳入受案范围;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对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同时,扩大原告范围,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起诉讼。近年来,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提出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不履行查处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在现有确权、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程序,依法裁决,妥善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要从保护渔民权益出发,完善海域征收补偿细则、标准,建立对渔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严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关。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海洋环境资源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准确公开各类海洋环境资源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各类海洋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向海洋主管部门调取相关证据的,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按时提交。

 

    (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将撤销或部分撤销,即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也将确认违法。同时,明确了被告逾期不举证的后果以及证据适用规则。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把程序合法、完整作为实体法律规范实施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完善执法程序,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海洋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确保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四)抓紧建立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出庭应诉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内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要合理划分应诉职责,直接对行政行为或者对复议维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答辩和应诉,法制部门协助办理;因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法制部门负责对复议决定进行答辩和应诉,相关业务部门协助办理。要建立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细化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程序等。

 

    (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以公告、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拘留相关责任人员等惩戒手段监督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遇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履行可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等情形,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要认真对待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深入分析查找原因,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反馈。

 

    (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维持的行政案件,增加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独立公正作出裁决,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需要重新或继续履行的,责令履行。因复议维持引发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政诉讼法》顺利实施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将宣传《行政诉讼法》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大保障投入;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等案件,应当由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和论证。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上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局。

 

 

                                                                                    57365线路检测中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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