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中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7〕4号

 

来源:57365线路检测中  发布时间:2017-10-2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机关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公众参与主体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 2016)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设置公众参与章节,改由建设单位编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格式要求见附件1),并附上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见附件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送审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各级海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且已报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补充对公众参与说明客观性、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报批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再设置公众参与章节,建设单位需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并对报告书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三、建设单位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提高认识、履行责任,做好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在环评初期阶段,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在报送海洋部门审查前,全文公开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与公众参与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事项除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反馈,认真吸纳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相关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具有海洋工程环评报告书审批权限的海洋部门应切实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的监督管理,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单位,中止环评报告书审查程序,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附件:1.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编制格式要求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承诺函

   

57365线路检测中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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