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依法治海实践 完善海洋督察长效机制
一是推动重点领域海洋立法。完善《海洋基本法》草案,加快推进南极立法。修订《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制度。
二是深化国家海洋督察工作。完善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打造海洋督察专业队伍。抓好首轮海洋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开展围填海专项督察“回头看”,确保督察问题整改到位,对3个~4个省(区、市)开展例行督察。
三是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围绕海岸线保护、围填海管控、“湾长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等重点,强化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海盾2018”“碧海2018”、北戴河海洋环境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深海大洋行政执法、渔业执法等专项行动,实现重大用海项目执法检查全覆盖。
四是规范海洋行政权力运行。开展法治海洋建设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研究编制海洋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海洋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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